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约定: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可以解除;乙方(原告)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(被告),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。根据上述约定,原告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才能解除。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被告并未同意,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,故双方劳动关系为解除。
问:本案应当如何处理?
标准答案: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,该条款无效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应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
标准答案: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,该条款无效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应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